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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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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露台 开发商的画饼,法院判决业主获赔6万元
浏览次数:378次 发布时间:2014-5-29

  买房送露台是许多开发商惯用的手法。但昨日记者获悉的一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给众多买房者提了个醒:这种促销手段很可能只是开发商画下的一张中看却不中吃的“馅饼”。


  张女士说,2009年初,她在我市一售楼处看房。售楼小姐说,5楼的房子不错,尽管单价稍微贵一些,但可以赠送一个阳台,将来房子交付后可作阳光房。她当即就心动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近70万的价格买了一套近8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1年9月,张女士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前去收房,却发现阳台做了小围墙。本来,在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中南面阳台外,开发商用双细实线框出约20平方米区域。按照半封闭阳台的面积计算方法,该部分产权面积约为10平方米。可如今阳台结构已发生改动,所谓的赠送成了一纸空文。


  去年下半年,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是这么解释的:南面阳台外是露台,因为售楼人员的工作失误,露台与阳台之间少划了一条分隔线,该露台属于公共部位,归整幢大楼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不能也无权将其出卖或者赠送给他人。此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面积,以及确定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每平方米单价。在出售给张女士的建筑面积中不含有露台面积,整个合同条款中亦未有赠送露台面积的任何约定。因此,赠送一说纯属子虚乌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连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示了房屋的结构、形状,还将南面阳台外的区域标示在图中,结合售楼人员出售房屋时表示该部分是赠送部分,以及张女士所购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楼上房屋等事实,可以确定开发商作出了赠送露台部分面积的意思表示。这对张女士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以及是否接受开发商房屋销售价格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败诉后,开发商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向张女士支付赔偿款4.5万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1.5万元。


  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泽远介绍,露台的设计功能就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通道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是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除非在房屋规划时经有关部门审批,由部分业主专有。买房时,消费者要查清楚商品房规划时是否明确将露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附随商品房划归部分业主专有使用,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注明露台的产权问题,否则千万不要为了这些“空中楼阁”多付钱。开发商在没有特别规划露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将露台送给业主专有,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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