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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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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为养老服务业立规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成小区"标配"
浏览次数:416次 发布时间:2014-5-5

    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新建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今后将成为新建小区的“标配”。意见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同时,江苏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


    生病老人整天往医院跑的现象有望减少。意见明确,将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江苏将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城乡低保老人可享政府补贴


    省政府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具体怎么补贴?意见指出,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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